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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CDPA辯論賽冠亞賽影片解析

引言

標題之「第五屆 CDPA 辯論賽」係指 2019 年由 CDPA(即中華辯論推廣協進會)主辦的辯論賽事,全名為「第五屆 CDPA 辯論錦標賽」。

比賽辯題: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應採內閣制

比賽隊伍:

東吳大學 v.s. 國立成功大學

前言:一場不典型的新式奧瑞岡單題制政策性命題

作為該場比賽的主席,我非常確定該場比賽的辯題是「單題制」,然而這場比賽的走向卻和傳統的單題制政策性命題走向大相逕庭。
一般而言,單題制的政策性命題,主要戰場應是聚焦於檢驗正方能否從「需、根、解」來證成推翻現況的合理性,並就其帶來的利益與弊害最終進行「損益比」來判定最終的勝負,但本場比賽對此部分的著墨顯然不深。而反方雖維持現況,但操作模式更傾向把現狀制度當作一個獨立的制度來和正方進行比較。

我們實際進入比賽來看。

比賽影片如下,建議於閱讀賽事分析時搭配觀賞

壹、 正方

這場比賽,以正方的狀況而言,一辯提出了幾點主要理由:

一、責任歸屬釐清

按正方的看法,若當執政黨與議會多數黨分屬不同政黨時,兩邊會產生惡鬥,且人民會難以釐清這究竟是誰該來背鍋。關於這個問題得先分成三部分:非議會內閣制會不會產生分立政府、產生後兩邊會不會惡鬥以及人民會不會「分不清楚」。

關於第一點,顯然雙方並無意圖糾結於此,但實際上會不會產生多個有效政黨,以及如何影響權力分配,更多是由選制與政黨制度交互影響,而這個部分由於正方很直接的修正了現有選制,因此未成為焦點。

至於第二點,正方雖舉出了一些案例,但其實看起來更像是政黨輪替前後的差異,而這點其實在內閣制依然會存在。

而最關鍵的第三點,人民能否判斷與責任政治的關聯,就缺乏說明了。首先,責任政治究竟是什麼,這在不同的制度中其實有所差異,在議會內閣制中,最核心的責任政治其實是「內閣向議會負責」,所謂的「倒閣」其實就是議會對內閣的「不信任投票」(具體可分為「不信任案」「明示信任案」以及「非明示的信任案」),而不是「向人民負責」,換言之其實跟人民分不分得清楚沒什麼關係。

至於非議會內閣制,行政與議會各自有其民意基礎,那當然是各自向其民意負責,想辦法說服其選民而已。再者,如果選民真的是「分不清楚」、「難以理解」,那現實中最容易出現的情況是「政治效能感不足」,具體之表現是投票率低落,但這顯然與台灣狀況不同,在民主國家中,台灣的政治動員能力與投票率其實都相對算高的,這顯示最終(不管原因是什麼)他們仍能做出自己的決斷,而不是無法決斷。更何況,照正方的說法,選民判斷現在是政黨惡鬥,這恰恰顯見選民判斷能力很正確啊,他們非常能夠理解現在的問題就如同後續正方申論所言一般。

如果正方希望進一步來談說人民的決策品質,那便需要深入說明現在選民投票行為有何弊端,以及制度變更後又會有什麼改變,但顯然這點與正方核心目標「大鍋燴式的政治決斷」不太相容。

二、政治溝通能力與專業度

正方的第二項論點,是議員政治溝通能力與專業度。

照正方的說法,議會內閣制由於閣員從議員挑選(其實應該說是議員有機會成為閣員)因此會有更好專業能力,再者,由於政黨論替的預期,會形成所謂的「影子內閣」(Shadow Cabinet),因此也更有能力監督內閣行政。這個部分其實核心是議員是否有誘因以及有無相應的輔助來強化其能力。

在非議會內閣制的美國,由於議員需要與行政權對抗,因此建立了為數眾多強化其專業能力的輔助機構,而其選舉狀況與議會內部慣例,也產生了強而有力的委員會以及資深制,因此以專業能力而言並不差(當然,他們也有自身的問題,例如「滾木立法」的現象,很多議員其實自己簽了什麼法案都不知道),而台灣的狀況則是更趨近「院會中心主義」與「黨團協商」,這點顯然無法靠議會內閣制解決。

至於正方所謂影子內閣的成員可以專業質詢云云,其實和他們核心觀念也並不相同,因為在他們眼中的人民(或者是需要他們論述的人民)其實最缺乏的便是專業能力與資訊搜集、判斷的能力。

三、化解政治僵局

正方第三點核心論點是關於政治僵局的避免與可能的處理。首先得釐清的是,正方所謂的立法、行政對抗和議會內閣制下的集體決策根本是兩回事。前者是不同政黨之間的問題,後者是同一政黨內部的問題(議會內閣制的「集體」可不包含反對黨),其次所謂干預程序委員會,這正是當行政與立法屬於同一政黨時才會有的情況,而不是分屬不同政黨的狀況。回到議會內閣制,集體決策的「集體」其實很常只是中央意見的背書,因為當政治前途掌握於主席手中,其他人往往難以與之抗衡,這就是為什麼正方念茲在茲的英國會有「倘若投票結果無法事先知道,那便不是民主」的說法,而權力中心大家都知道是「唐寧街10號」而不是西敏寺,更不要說首相總統化(Presidential Prime Minister)早就是研究英國政治的核心課題之一。

再說到解決僵局,其實台灣的政治僵局真的不算是很嚴重的(如果要跟美國這種真的會讓政府關門的狀況相比),回到英國政治的情況,其實所謂「倒閣與解散國會」往往也不是要「解決僵局」,而是強化執政黨的權力,這就是為什麼英國議員雖有一任法定年限,但其實實際上都不會做滿,因為首相都會選擇在自身政治聲望較佳時重新改選以期能維繫執政(當然也有賭錯的時候),即便2011通過了「固定任期法」(Fixed-term Parliament Act),但任期依然沒有被真正「固定」下來。

至於當真正的「僵局」發生時,這套方案又真的有用嗎?實際情況恐怕也是堪慮的,具體情況就是英國不斷地改選,但依然難以擺脫脫歐方案的泥淖(到現在都還沒真正完全解決)。

貳、反方論點

再來看反方。

反方主打的論點為制衡與資訊揭露。反方也傾向用個案來顯示現有體制確實有相關效果,但是同樣的,如果要談資訊揭露效果,最關鍵的仍是有誘因與輔助機構。反方的看法是由於行政與立法分立,議員的政治前途與行政無關,因此可以更獨立地行使職權,然而這其實是忽略了政黨以及選制的作用。最簡單的一點是,在台灣現行選舉體制,少了政黨的支持,對個別的議員選舉將會極為艱難,這就是為什麼台灣的候選人都需要大咖「站臺」(至少得在選舉文宣上表示我是得到這些人的支持的),而同為(當然啦,我們跟法國還是不太一樣)雙首長制的法國由於其政治體制更像總統靠攏,因此其政黨基本上都是「總統化」的政黨(只為了總統選舉而生的政黨),更不用談議員的獨立性。

其次,議員要發揮專業,最重要的是決策環境能否培養、支持他這麼做,以台灣的狀況而言,目前主要的決策核心其實是黨團協商並偏向在最後的院會中定案。就拿議會最核心的功能「審核預算」來說,經常會有所謂在最後期限前「挑燈夜戰」、「統刪」,若反方完全沒有變更制度,那應該要對這種結構性的狀況多做思考與說明。

就算是要談兩黨間的制衡,那也必須先確立一個前提,就是分立政府會不會是台灣政治的常態,事實上,在我們將選舉改成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同時舉行時,就很難再發生分立政府的局面了。

參、化繁為簡,如何「化」?

上面說了這麼多,但我的目的不是要說這些是選手的「疏失」,恰恰相反,這是因為這個題目的特殊性所導致的一個重要的策略選擇:化繁為簡。我們就來梳理一下這個策略的必要性。

探討中央政府體制與其他制度最大的不同,便是中央政府體制很難證成任何特定的「效果」(不論是好是壞)。核心的原因,便是因為一國之政治情況,實際上是其不同制度之間與政治現實不斷交互運作下的結果。

以內閣制為例,一般比較政府與政治相關課程會談到的國家有三個:英國、德國與日本,但三者核心的政治議題都有所不同。英國主要會談的是權力如何從王權到議會、從議會到內閣、再從內閣到首相集中的過程;而德國恰恰相反,是其穩定的聯盟政治如何形成與維繫;日本則會注重在「政黨 — 官僚 — 產業」三者的互動,以說明為何自民黨的統治能屹立不搖(雖然也曾經丟失執政權,但其他執政的政黨皆難以形成長期穩定的政府,且自民黨的挑戰者往往都走向自我分裂的結局),如果從這些案例中,我們大概很難得出所謂內閣制必然的效果會是什麼。非議會內閣制也沒好到哪去,最成功的大概是得天獨厚、獨一無二的美利堅合眾國(對他們來說,「聯邦 — 各州」關係的重要性絕不亞於三權的互動),至於其他法國以及更多知名或不知名的國家,反方也顯然沒有想將他們當作可類比的案例來比較。

另一個問題是這些國家的狀況都不是單靠內閣制或非內閣制便能達成,最基本會碰到的問題便是「政府體制 — 政黨制度 — 選制」三者的關係。政府體制是最基本權力運作分配的框架,政黨制度(例如兩黨制、多黨制、一黨獨大、一黨優勢等)則影響在此框架下哪些效果會變得突出或不突出(例如兩黨制的總統制可能會有更強的監督制衡,但如果是多黨制的話往往會變成總統獨大),而選舉制度則會影響政黨制度的形成。

是以,如果希望要有更聚焦的討論,往往需要場上選手有意識地將所欲討論的效果「限縮」,在這點上,正方的策略便更為明顯,透過一開始就改變現有選制(不過將門檻調至百分之10顯然是過頭了,俄羅斯民選沙皇都還沒這麼弄),藉此將可能出現的政黨制度限縮,以確保「一體的政府」會成為常態。相比之下,反方這方面的調整就比較少。另外一點,是正、反雙方的選手在後續攻防都有意識地將戰場限縮在「一體的政府更有助於判斷」及「制衡與產生資訊對選民決策」更有幫助的戰場上,這點足見雙方選手皆是經驗老道。

在反方二辯申論與正方三辯申論最能看出這點,反方二辯大幅簡化了場上的論點區塊,而正方三辯申論時也直接採用,兩邊完全是就會否有行政與議會多數分屬不同政黨的情況來進行推論與詮釋,這就是一個「化繁為簡」的表現。但相對可惜的是,在化繁為簡之後,理論上應該將更多的精力放在「為什麼這些是重要的」的論述上,而要討論此一議題,最重要的就是「台灣人民所需要的政治」到底是什麼?正方真正最缺乏的,其實是「台灣多數人難以區辨」及「台灣多數人都在進行決斷(投票)」的弔詭上,而反方則是在「透露更多資訊」及「議會決策模式」的矛盾上,如果雙方要能更全面的證明己方觀點,這會是一個可以再思考的部分。

肆、結語

如果要更進一步思考這個問題,那最關鍵的是,所謂的中央政府體制,真的能像其他制度一樣被「移植」嗎?又這些政府體制的建立,真的是「無中生有」,因此而有其各自的「特質」與「效果」嗎?其實,我們都不是處在天地初開時的洪荒世界,事實上,也沒有什麼健全的政治制度(尤其是中央政府體制)是無中生有。英國的體制自然不是如此,早從1215年的大憲章便開始了議會與王權的對抗,一路發展至今仍是未有一套成文憲法,而是無數的法案與慣例積累而成。

在今日的比賽中,雖然英國的政治體制被當作內閣制重要的案例與仿效對象(雖然原因可能跟選手所說的差異甚大,畢竟以我對英國人的理解,他們應該是絕對不會因為我們國家的體制可以讓政治比較「簡單好懂」而自豪),但依然存在著許多選手有提及或沒提及的問題。

反觀美國的體制,雖然具有高度的原創性,但並不代表他們是一步到位,例如「三權分立」中的「司法審查權」(Judicial review)便不是自始便載於憲法明文,而是透過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的審理過程才正式出現,而美國憲政體制的一大特點,即是雖有白紙黑字的憲法條文,但實際的運作卻往往是透過訴訟與憲法條文的解釋來確立,且歷史上也有過非常激烈的衝突,像是小羅斯福的「新政」(New Deal)就是總統「一意孤行」的代表案例。從這個角度來看,要用不同效果間的損益比較來看待中央政府體制,恐怕本身就是一個值得重新思考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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